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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发表时间: 2025-06-04

不意味着政府可以放弃责任。这要求政府必须以指导者和监督者的身份,通过制定公共政策和公共

服务的目标、标准、原则去规范、监督其他主体作出的承诺及其工作的运行状况,审查社区公共事务管理

的质量和效益,促进社区公共利益和福利的扩大,并致力于整合一切力量,为社区提供有效的、经济的、

高质量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3)治理机制有所创新。国外社区治理最突出的制度创新就是市场化和民营化。市场化包括两个层次:

一是社区公共事务服务者参与的市场化,二是社区公共产品提供的市场化,即公私部门所提供的公共产品

必须接受市场和公众的检验,并按照市场竞争规律优胜劣汰。

(4)依法管理社区。西方发达国家的城市管理比较成功,主要是通过各种法律法规协调处理社区中各

单位、各集团、各家庭以及个人在城市中发生的各种关系及其相互间的矛盾和冲突,社区内的公民行为受

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社区内的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运行,这与西方发达国家整个社会具有较强的法治

观念有直接联系。

(5)社区活动经费来源渠道多。国外社区活动经费来源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由政府拨款,社

区内部的公共设施等日常经费由政府提供;二是来源于个人和组织捐款,如宗教组织和慈善机构的资助;

三是来源于自筹经费,完全自治性组织的活动经费一般由组织成员自筹,社区组织的领袖基本是志愿者,

这些志愿者的工作是***的、义务的,因而可以节省一些经费。 知识点 3 城市社区民主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展望

(一)城市社区民主治理存在的问题

首先,社区民主选举中选民的“政治冷漠”。近年来,我国社区逐渐实行由社区居民直接选举产生社

区居委会的选举方式,但效果却不甚理想。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社区选民对居委会选举的态度冷漠,选

举沦为“走过场”。社区居民对于选举没有兴趣,也不积极参加,以致出现了南京白下区在选举中参选的

人全部是外来人口,选举出现了居民们用选举的方式雇用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尴尬局面。①居民对居委会选

举的消极态度,既削弱了居委会的合法性,也打击了居委会维护社区利益的积极性。

其次,居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不清。目前,居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并未理顺,两者存在

着直接的矛盾。我国的有关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居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但两者又在服务内容上存

在着交集,如都有义务维护社区治安、环境绿化美化,有的物业管理公司排斥居委会插手社区公共事务,

甚至百般阻挠。此外,由于双方的职责不明,在具体服务项目上有时会出现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

最后,居委会与街道的关系不顺。居委会与街道的法定关系问题至今未得到完全理顺,由于居委会的

经费待遇及政治前途都来源于政府,居委会的行政化倾向严重,容易出现奔命于行政事务而忽略社区具体

事务的情况。

(二)城市社区民主治理的展望

(1)社区民主治理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需要进一步明晰。随着社会转型、企业转制和政府转变职能,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内容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管理任务日趋繁重。随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