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点 3 影响社区民主治理的因素
社区民主治理属于多主体、多对象的复合治理,受其主体与对象的公共属性的影响,其治理绩效受以
下因素的制约。
(一)集体行动的困境与社区参与度
居民对社区事务的参与可能是被动员起来的,也可能是自发的,不管是哪一种方式,参与者的利益决
定其参与的积极性,由于志愿投身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成本基本上由社区成员个人承担,而受益则由全体
成员共享,社区参与便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搭便车”。奥尔森指出,如果一个集团中的所有个人在实
现了集团目标后都能获利……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
益。只要人们可以坐收渔利,就会选择做一名“搭便车者”。换句话说,即使一个集体中所有个人都是理
性的,作为一个共同体,他们采取行动实现集体的共同目标或利益后都能从中获益,他们仍然不会自愿采
取行动以实现共同利益或目标。正因为如此,亚里士多德才指出,“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
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陈万灵于 2003 年在广州市海珠区南华西街社区所作的问卷调查也表明,在关心社
区建设的居民中,仍有 40.29%的居民并不向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反映意见。所以居民有较高的社区参与度
成为民主治理正常运转的首要条件。
(二)委托-代理问题
在社区民主治理中,社区居民在大多数情况下依靠选举产生的民意代表代理行使治理权,社区居民与
社区公共事务的日常治理者是委托与代理的关系。这种关系隐藏着社区公共事务的代理机构或代理者的短
期行为、滥用代理权、不作为甚至背叛等道德风险。这是因为:①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目标与意愿不一定一
致;②委托人对代理人的实际工作绩效难以确定或确定成本过高。因此,委托人不能确定代理人是否适当
地实施了行动。
(三)基层政府的错位与越位
政府的角色定位深刻影响社区民主治理的成效。基于传统垂直型的管理模式,基层政府的角色是“决
策者”,居委会或村委会是“管理者”,居民或村民是“被管理者”。如果政府动辄以行政命令干预社区
事务,控制所有社区组织与社区资源,包揽社区公共事务,这会扼杀社区居民对社区公共事务参与的热情,
造成“社区冷漠症”,将会严重削弱社区治理的绩效。 知识点 4 提高社区民主治理绩效的对策
(一)造就社区积极公民
社区民主治理的良好运转需要社区利益相关者的公民精神与积极公民行为的支撑。罗伯特·D.帕特南的
实证研究显示,公民精神发达的地区,公共管理的质量与效率均高于那些公民精神不发达的地区。一个地
区的公民程度越高,地区政府就越有效率。公民精神(civic-ness),是指公民间的信任、团结、合作、互
助以及对公共事务的责任、参与的心理状态与行为表现。积极公民(active citizenship)意味着公民从政府
服务的被动消费者变为社区治理的主动参与者,关心社区发展,希